四曰捐款宜裁也……国家经费必有旧章,用民力者民力承之,无庸捐也,动国帑者国帑承之,亦无庸捐也。今也下不在民,上不在国,而曰捐之州县。岂知州县且上侵其国,下病其民,而并归于积欠也哉。职以为前亏之捐款概予豁销,嗣后则永不捐派,并其各房之规费,而痛革之。庶几州县之力少苏而仓库亦可渐图弥补矣。
——清·周镐《上制军条陈利弊书》
周镐是清朝乾隆年间人,曾任漳州知府。这段话出自他给总督的一封上书,其中提出一些建议,这是建议中的第四条,就是裁撤捐款。
周镐上书说,现在州县官员一月俸禄(包括养廉银),多者千两,少者几百两,但开销更大,除延请幕友外,还要养活父母妻子和孩子,为仆役长随开工钱,应付往来差使,应酬上司,赠答同僚。此外,上级奏销盘查时,又都要交纳规费(陋规),这些总数是俸禄的数倍。而要求官员的捐款往往没有准数,州县官没有点金术,“缓则敲筋炙髓而取之于民,急则剜肉医疮而盗之于库”。
周镐所说确实是中国帝制时期非常常见的现象,尤其清朝更为严重。官员的俸禄和胥吏衙役的工食银,经常被强行捐出去。这对于并不依靠俸禄和工食银过日子的贪官污吏来说当然并不是什么大事,但对于奉公守法,仅靠俸禄和工食银过日子的官吏来说,意味着无法应付日常最基本的开支。
清朝初期官员俸禄很低,雍正皇帝实行耗羡归公,实行养廉银,官员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养廉银。在官员俸禄很低的时候,地方就在偷偷征收耗羡,就是在正税上附加一两成甚至三四成的附加税,作为衙门的办公费用和官员补贴,但这是非法的。雍正皇帝耗羡归公后,这笔钱就上缴到各省布政使司,与其他俸禄和工食银一起发放。既然这笔钱到了省上,省上遇到种种需要开支的事项,就首先扣下俸工银,美其名曰官员捐款。当时官员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俸禄都捐了也是常事。
清朝康熙雍正时期要求地方官员赔补亏空的整治行动中,地方最常见的办法,就是扣掉官吏的俸工银,以官员捐款的名义赔补亏空。甘肃自康熙三十四年至五十七年,因赈救贫民、军需脚价、买备骆驼等项,动用银钱,议定扣捐官役俸工还项。雍正时甘肃历年亏空达29万两,扣压文武官吏俸工捐还,巡抚石文焯到甘肃后发现此情况,深为诧异,向雍正皇帝报告。雍正批示:“俸工万万不可捐,至武弁更令人可骇。”
上面强扣下级官吏俸工银作为捐款,下面当然会想办法从百姓那里搜刮弥补。雍正皇帝说:“天下亦无枵腹而为人办事之理,比责其养廉,方可责以清操。”雍正元年,江西巡抚请捐俸工银以赈灾时,雍正皇帝果断宣布,以公事捐助俸工银永行停止。
虽然皇帝下旨,但强捐官吏俸工银的做法一直存在。雍正皇帝在位时期虽有好转,但也经常扣捐。到了乾隆时期,强捐官吏俸工银的事就更常见了。周镐在乾隆时期当过知府,从他给总督的建议就能窥知。
上级强行扣除地方官吏的俸禄和工食银,以捐款名义用于种种开支。很多州县官吏则通过向地方百姓征收更多附加税,创造出名目繁多的乱收费(彼时的专有称呼,叫做“陋规”)变本加厉地捞回来。
由此可知,清朝吏治败坏,贪官污吏横行,有制度上的深层原因。
(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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