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布平凉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经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现予公布。
一、平凉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平凉市档案局、平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共平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平凉市委机要和保密局、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凉市教育局、平凉市科学技术局、平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平凉市公安局、平凉市民政局、平凉市司法局、平凉市财政局、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凉市交通运输局、平凉市水务局、平凉市农业农村局、平凉市商务局、平凉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平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平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平凉市应急管理局、平凉市审计局、平凉市林业和草原局、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凉市统计局、平凉市医疗保障局、平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平凉市畜牧兽医局、平凉市地震局、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平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凉市烟草专卖局、平凉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二、相关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到期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清单管理,由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平凉市司法局)反馈。(联系人:刘煜 联系电话:8232538 联系地址: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兴北路105号惠民大厦12楼)。
平凉市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4年10月30日